|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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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提高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比例,由百分之四.五提高為百分之五,加速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等重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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