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翁金珠
翁金珠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同榮
蔡同榮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提高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比例,由百分之四.五提高為百分之五,加速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等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