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同榮
蔡同榮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余天
余天
翁金珠
翁金珠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一、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為了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建議將目前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高百分之一,為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讓目前教育預算至少增加200億以上,以因應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政策落實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