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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黃偉哲
田秋堇
連署人
陳亭妃
陳瑩
林岱樺
王幸男
余天
蔡煌瑯
陳節如
蔡同榮
彭紹瑾
賴坤成
高志鵬
翁金珠
薛凌
涂醒哲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完整之相關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應在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法定利息。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之權利與義務相等,爰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與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法定利率規定,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