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杰
陳杰
連署人
朱鳳芝
朱鳳芝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玲君
江玲君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楊仁福
楊仁福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應將會議記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人民團體,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五十六條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一、去年五都行政區域調整,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升格,致原有以行政區域為人民團體名稱者衍生出更名與否之問題。 二、爰參考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增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以解決行政區域調整後衍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