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案,業經第7屆第7會期該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不予審議」在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撤案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務部為應司法官養成教育之需要,並辦理司法、法務人員之培訓及犯罪與刑事政策研究,特設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司法官學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之養成教育。 二、司法人員之培訓。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法務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及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與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養成教育,其教育方針、實施計畫及其有關重要事項,應經司法官學院指導會決定,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指導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擔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一、第一項規定本學院掌理事項。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司法官學院指導會之任務及其組成。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一、本學院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依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應採三合一考試晉用,考試院乃據此結論研擬條例草案,並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過,預定自民國103年實施。依該條例之規定,保守估計每年錄取之學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將高達900人,屆時受訓人數較諸現在成長近5倍之多。為因應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採三合一考試晉用正式實施後,本學院業務量將大幅成長,任務更加繁重,擬增置副院長一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四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學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學院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重申此旨。
第六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本學院改制後,並擔任法務部刑事政策研擬之智庫,掌理國家重要犯罪問題之調查、分析與研究等事項,為因應此需要,爰明定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並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以利業務推動。
第七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學院院長、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一、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略以,原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之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適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次查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再查現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均明定實任司法官轉任相關職務人員,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 二、本學院職掌司法官養成教育及司法人員培育工作,非有兼具專業素養及品操之司法官出任本學院重要主管及指導人員,難竟其功,為順利推動本學院業務,並參照現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第五條規定,明定實任司法官借調擔任相關職務之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確保原受司法官保障而來院擔任相關職務人員之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其年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並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以茲保障,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