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張嘉郡
張嘉郡
廖婉汝
廖婉汝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淑蕾
羅淑蕾
潘孟安
潘孟安
徐耀昌
徐耀昌
蘇震清
蘇震清
劉盛良
劉盛良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蔣孝嚴
蔣孝嚴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黃偉哲
黃偉哲
趙麗雲
趙麗雲
李復興
李復興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明文
陳明文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鍾紹和
鍾紹和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洪秀柱
洪秀柱
江玲君
江玲君
黃義交
黃義交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及監督。 八、農村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