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蔡正元
蔡正元
盧嘉辰
盧嘉辰
蔣孝嚴
蔣孝嚴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玲君
江玲君
孫大千
孫大千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林建榮
林建榮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刑法於追訴期規定已修訂為二十年。然而公務員懲戒法仍維持十年的追訴期,使監察院於追溯期逾期後,追懲相關失職人員,僅能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江國慶冤殺枉死案即為顯例。公務員食國家俸祿,掌握國家公權力,若有違法失職侵權行為,所受追訴,豈能比刑法上追訴權寬鬆。實有必要將公務員懲戒追溯期的時間點界定,改為以違法事實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使公務員知法犯法者不敢有僥倖之心,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