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朱鳳芝
朱鳳芝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林建榮
林建榮
徐耀昌
徐耀昌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秀卿
陳秀卿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或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及高速公路,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 二、增訂第三項。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得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