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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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或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及高速公路,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
二、增訂第三項。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得排除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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