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為「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並修正全文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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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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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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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