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43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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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五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五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三、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委員吳育昇等43人提案: 因應廢止「檢肅流氓條例」配套措施,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曾犯「妨害自由」者,將具暴力性之「強迫買賣」、「要挾茲事」、「強迫良家婦女為娼」及「恃強為人逼討債務」原流氓行為者納入定期查訪防制再犯對象。 審查會: 一、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竊盜、詐欺、妨害自由」,並配合刑法修正刪除「常業竊盜」及將「性侵害」修正為「妨害性自主」。 二、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有關規定。 三、其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