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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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
委員林滄敏等39人提案:
一、社區警民聯防,運用民力已是世界各國防治犯罪政策的趨勢,我政府應強化義務奉獻之巡守隊員的基本權益,藉以提升各社區服務。
二、以台北市為例,共370多個社區,巡守車僅5輛,連同服裝都必須自己負擔,而市府每個隊伍一年補貼最高僅7萬元;而自民國95年起,各地巡守隊已逐年改進巡守裝備,礙於經費拮据,多是穿著反光背心執勤。
三、巡守隊員服裝及巡守車和警車相似主要在強化嚇阻作用,政府不應在制服或巡守車是否雷同上小題大作,而是以民眾生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四、為符社會大眾實際需求,爰於此項增列明定。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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