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帥化民
帥化民
林建榮
林建榮
蔡錦隆
蔡錦隆
黃昭順
黃昭順
馬文君
馬文君
蔣孝嚴
蔣孝嚴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鍾紹和
鍾紹和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