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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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相關上級審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代表二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四人、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第二條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受審查法官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及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代表二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四人、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一、地方法院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實屬調升,晉敘審查作業本應縝密。考量受審查法官均為資深久任者,渠等經歷經常涵蓋隸屬不同二審法院管轄之地方法院,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對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有司法行政監督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第三款參照),復為避免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業過於繁雜,爰修正第二項,將擔任晉敘審查委員部分,由現行受審查法官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及分院院長,修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及相關上級審法院院長,以資周全。 二、第一項未修正。
第八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晉敘簡任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曾放棄推薦或審查者。 二、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第五條第二項之審查,每年召開一次,但因特殊需要得增辦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晉敘簡任第十四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因第六條第二項之員額限制而未獲晉敘者。 二、曾放棄申請晉敘者。 三、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各地方法院應將受審查法官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其本人核符後,提交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官組成之小組審查,經獲推薦後報送司法院。 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之。 第八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曾放棄推薦或審查者。 二、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第五條第二項之審查,每年召開一次,但因特殊需要得增辦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晉敘簡任第十四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因第六條第二項之員額限制而未獲晉敘者。 二、曾放棄申請晉敘者。 三、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各地方法院應將受審查法官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其本人核符後,提交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官組成之小組審查,經獲推薦後報送司法院。 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之。
一、為配合年度考績及法官整體遷調作業,現行法官晉敘審查作業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之規定,有調整必要,爰將召開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時程,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修正為每年二月、八月各召開一次。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