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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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九條、第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第九條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配合 總統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五三四二一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九條之一,明定並調降代徵人違反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之處罰倍數,爰修正裁罰倍數,以符比例原則。
第九條之一 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繳或漏繳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二條文,爰明定證券自營商有短繳、漏繳稅款之情事,情節輕微者,予以免罰或減輕裁罰之適用情形及裁罰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