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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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一條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
行政院提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除刪除後段「法務部」文字外,餘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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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 |
行政院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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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
行政院提案: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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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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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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