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24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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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取消免稅之課稅收入依「課稅收入運用計畫」辦理,爰現行第二項由「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修正為「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另考量幼稚園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時置二名導師之經濟效益,爰增列但書規定,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陳淑慧提案: 一、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每個孩子都很重要,每班二位導師應有其必要;又95年間原規劃提高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至每月四千元,現因可能課徵之稅收縮減,已擬減為每月三千元,若審酌幼教老師工作辛苦,實不宜再就班級人數較少者減少導師名額。 二、綜上所述,為兼顧經費考量並照顧幼教老師辛苦教學權益,建議修正如左。 審查會: 有關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部分,未來政府財政寬裕時,得調整為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係配合師資培育法之修正,修正幼稚園教師之資格。 二、師資培育法業規範幼稚園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現行第二項授權訂定「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另將該辦法有關園長遴用之規定納入,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九十六年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