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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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各級政府所有可計價公告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自備款尚未繳納完全眷戶,均適用之。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 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
一、增加第一項房屋建造完成當期。
二、增加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各級政府所有可計價公告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自備款尚未繳納完全眷戶,均適用之。為保障原眷戶之權益,亦不加重眷戶負擔,爰修訂眷戶自行負擔改建部分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以符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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