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陳亭妃
陳亭妃
簡肇棟
簡肇棟
潘維剛
潘維剛
蔣乃辛
蔣乃辛
郭素春
郭素春
洪秀柱
洪秀柱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朱鳳芝
朱鳳芝
趙麗雲
趙麗雲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楊仁福
楊仁福
帥化民
帥化民
陳秀卿
陳秀卿
吳清池
吳清池
黃仁杼
黃仁杼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杰
陳杰
賴士葆
賴士葆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聚眾施放天燈。 三、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四、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進行火花、火焰或火把類等表演。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範圍、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法規管理之。 第十四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一、有鑑於施放天燈、火花、火焰或火把類等表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具有相當程度之致生火災之危險性,特明文規定未經許可不得進行。 二、款次變更。 三、施放煙火行為業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訂有相關規定,因此予以刪除。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實務上田野引火燃燒及施放天燈之情況,多屬輕微情節,可採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 二、明火表演等其他易造成火警意外的行為,危險程度較高,則應逕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