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金珠
翁金珠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榮宗
郭榮宗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幸男
王幸男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康世儒
康世儒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頻傳,為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侵害,本條增列對於學生於受教育學習過程,應有免於遭受任何霸凌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