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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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之法律依據。
第二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 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一、內政部為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應收取資格審查費、實地審查費、證書費及標章費。 二、明定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繳納時間與金額。 三、營業處所實地審查係以抽查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審查營處所數收取審查費;實地審查成本包含每處三名審查人員審查費,及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幕僚作業人力、召開認證審議等直接或間接成本。 四、新核發證書包含邊框,補發、換發則不含邊框。 五、為提供消費者辨識,業者得申請發給標章貼紙,該貼紙為PVC防水亮光材質。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費。 一、明定規費繳納後得退費及不得退費之情形。 二、規費法第十八條定有誤繳或溢繳規費之退還方式。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