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金珠
翁金珠
潘孟安
潘孟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榮宗
郭榮宗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毅
李俊毅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涂醒哲
涂醒哲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淑英
黃淑英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黃仁杼
黃仁杼
議案狀態
排入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事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明定文化部之隸屬關係及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施設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繪畫、工藝、雕塑、建築藝術、攝影、複合媒材、前衛藝術、音樂、舞蹈、戲劇、偶劇等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電影、電視、廣播、流行音樂、織品設計、應用美術、廣告設計、通俗文學、卡通漫畫、動畫、網路媒體、時代舞蹈、街頭演藝等文化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考古學、民俗學、人類學等族群文化相關之研究,及傳統工藝、社區營造等民俗城鄉文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哲學、社會學、歷史學、地理學、語言學、文學、文化理論等文化相關內容之書籍、刊物、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紀實攝影、紀實錄影、紀實電影等人文媒體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曲藝、戲曲、民俗技藝,及有形文化資產包括文獻、古物、古蹟、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天然奇景等文化資產之保存、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民間參與國際文化組織、文化活動、文化競賽、文化展演,及政府駐外文化中心之設立、國際文化交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文化環境、文化資源、文化市場、文化消費、文化投資、文化營運、文化行為、文化趨勢等文化結構之普查統計與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明定文化部之權限與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明定文化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明定文化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執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事項。 二、文化產業局:執行文化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明定文化部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駐外機構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明定文化部駐外機構法源依據。
第七條 本部設下列各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 二、藝術發展司。 三、大眾文化司。 四、民俗城鄉司。 五、人文媒體司。 六、文化資源司。 七、國際交流司。 八、秘書處。 九、人事處。 十、會計處。 十一、法制處。 十二、統計處。 十三、政風處。 明定文化部各司、處之設置。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文化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