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黃仁杼
黃仁杼
郭榮宗
郭榮宗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王幸男
王幸男
薛凌
薛凌
翁金珠
翁金珠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彭紹瑾
彭紹瑾
黃淑英
黃淑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農政單位;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農政單位。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根據我國「動物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然而如此規定卻造成實務上流浪動物之捕捉、管理、收容、處置因地方政府而異,分別指定不同單位負責,事權無法統一。 二、地方清潔隊、消防隊本於地方政府指示,共同擔負起流浪動物之捕捉任務,卻往往因捕捉方式及後續欠缺管理收容處所,屢遭愛護動物人士非議而成代罪羔羊。地方相關單位具體反映,認為動物收容、處理及流浪動物之捕捉,根據「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精神,應為農政單位之職責;然而現行法規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卻指派其他單位負責辦理,造成受派單位認為自己「執行業務卻屢遭民眾質疑」其實是揹了黑鍋、且專業設備多有不足,嚴重影響作業安全。 三、為求貫徹立法精神、俾求事權貫徹統一,爰針對本法第二條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