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服務業』之51航空運輸業—5101民用航空運輸業」案,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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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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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