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曹爾忠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規範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因此,立法精神已排除日常生活所需的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非旅行業所專賣。 二、而日常生活所需的運輸事業之客票,應不僅限於陸上而已,尚包含海上、空中,顯為立法上之疏漏,應為補正。 審查會: 第三項條文,為基於便民及推廣大眾運輸原則,修正非旅行業者亦得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