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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郭素春
盧秀燕
周守訓
江玲君
紀國棟
連署人
黃昭順
侯彩鳳
陳根德
楊仁福
張嘉郡
劉盛良
朱鳳芝
蔡正元
徐少萍
翁重鈞
林明溱
蔣乃辛
羅淑蕾
林建榮
蔣孝嚴
帥化民
吳清池
黃義交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定期主動聯絡、掌握當地老人生活現況。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與戶政及警政機關配合,針對區內老人現況定期調查,必要時並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