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建榮
林建榮
蔣孝嚴
蔣孝嚴
羅明才
羅明才
帥化民
帥化民
吳清池
吳清池
吳育昇
吳育昇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黃義交
黃義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原產地。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第三款,將原產地列入標示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