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建榮
林建榮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盧秀燕
盧秀燕
吳清池
吳清池
洪秀柱
洪秀柱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或博士班,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修正第三項第二款,修正為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或博士班,以茲明確文字敘述,避免法律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