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郭素春
郭素春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蔣孝嚴
蔣孝嚴
黃昭順
黃昭順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黃義交
黃義交
林滄敏
林滄敏
鍾紹和
鍾紹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將精神病改為精神疾病以資明確,另將罕見疾病納入適用。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條文,精神疾病包含精神病與精神官能症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疾病,顯然精神病已無法完全包括在各種需特別照護之精神疾病,應將精神病修正為精神疾病,以確實保障該類學生在學校受到保護之權益。另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應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負責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並公告,患有該類疾病之在學學童,也應受到學校之特別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