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翁重鈞
翁重鈞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蔣孝嚴
蔣孝嚴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帥化民
帥化民
吳清池
吳清池
郭素春
郭素春
孔文吉
孔文吉
黃義交
黃義交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與退還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修正第四款,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補習班管理規則時,統一訂定退費方式並要求補習班確實實施,以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