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郭素春
郭素春
洪秀柱
洪秀柱
蔣乃辛
蔣乃辛
朱鳳芝
朱鳳芝
周守訓
周守訓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吳清池
吳清池
趙麗雲
趙麗雲
賴士葆
賴士葆
江義雄
江義雄
吳育昇
吳育昇
曹爾忠
曹爾忠
黃義交
黃義交
陳根德
陳根德
孔文吉
孔文吉
邱毅
邱毅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蔣孝嚴
蔣孝嚴
陳淑慧
陳淑慧
丁守中
丁守中
簡肇棟
簡肇棟
廖婉汝
廖婉汝
黃志雄
黃志雄
翁重鈞
翁重鈞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陳秀卿
陳秀卿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林滄敏
林滄敏
江玲君
江玲君
劉盛良
劉盛良
盧秀燕
盧秀燕
鍾紹和
鍾紹和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室內供營業、大眾集會、表演、比賽或錄影場地,不得施放煙火或引燃爆竹、火炬、仙女棒、營火等火源,並不得因表演而點燃裝置於酒瓶或含於口中之可燃性液體。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主管機關的審核之彈性,部份專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排除在外。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新增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