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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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前項登記之資料,警政署應將姓名、面貌特徵、住所地址和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公布於公報及網頁上,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保護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參考美國梅根法案,有詳細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以達到保護公共安全。
二、我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性犯罪者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期間為7年。
三、新增第二項公布性侵害犯罪者之資料,以增進社會防衛之功能,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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