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吳清池
吳清池
蔡錦隆
蔡錦隆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趙麗雲
趙麗雲
帥化民
帥化民
張慶忠
張慶忠
呂學樟
呂學樟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江義雄
江義雄
黃偉哲
黃偉哲
張顯耀
張顯耀
李明星
李明星
廖婉汝
廖婉汝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杜絕違法銷售地下保單之亂象,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違反現行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者,改處以刑罰,明定處以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二、法人犯前項之罪,應處罰行為負責人。 三、違反現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