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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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為杜絕違法銷售地下保單之亂象,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違反現行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者,改處以刑罰,明定處以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二、法人犯前項之罪,應處罰行為負責人。
三、違反現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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