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趙麗雲
趙麗雲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帥化民
帥化民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德福
林德福
郭素春
郭素春
張顯耀
張顯耀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李明星
李明星
劉盛良
劉盛良
張慶忠
張慶忠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學樟
呂學樟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鑒於性侵害犯罪者再犯類似案件比率高,然現行法制卻未能達到有效保護人民、預防並矯治犯罪之效果,反而因無法有效隔絕此類無治癒可能之犯罪者, 造成更多無辜的受害者。爰明定累犯性侵害犯罪者於服刑期間,將不准給予假釋,以期能遏止此類犯罪者利用假釋期間再度犯罪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