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毒品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為防制成年人以毒品戕害未成年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二、然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會發生成年人轉讓、引誘未成年人施用毒品要加重其刑,而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反而不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輕重失衡解釋結果。
三、為擴大保護及防制層面,爰將毒品危害防制第九條之加重其刑範圍予以明確化,以遏止使用毒品之歪風,並導正社會風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