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趙麗雲
趙麗雲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清池
吳清池
郭素春
郭素春
張慶忠
張慶忠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江義雄
江義雄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偉哲
黃偉哲
廖婉汝
廖婉汝
張顯耀
張顯耀
李明星
李明星
帥化民
帥化民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毒品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為防制成年人以毒品戕害未成年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二、然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會發生成年人轉讓、引誘未成年人施用毒品要加重其刑,而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反而不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輕重失衡解釋結果。 三、為擴大保護及防制層面,爰將毒品危害防制第九條之加重其刑範圍予以明確化,以遏止使用毒品之歪風,並導正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