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四十六條之一 中央或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但一般行政業務之新聞發布及法令公告者,不在此限。 | 一、本條新增。 二、大眾傳播媒體是政治候選人用以傳達政見訴求之利器,基於武器對等與競選公平,並為維繫正當民主秩序,政府不應利用執政優勢,濫用國家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乃民主政治應遵循之基本遊戲規則。政府機關於競選期間所為與競選有關之宣傳應予以禁止,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新增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政府機關不得為從事與競選相關之宣傳。但如係一般行政業務或法令公布所必要之文宣,與競選並無直接關係,並於但書排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