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黃淑英
黃淑英
翁金珠
翁金珠
余天
余天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王幸男
王幸男
彭紹瑾
彭紹瑾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添財
許添財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之一 中央或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但一般行政業務之新聞發布及法令公告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大眾傳播媒體是政治候選人用以傳達政見訴求之利器,基於武器對等與競選公平,並為維繫正當民主秩序,政府不應利用執政優勢,濫用國家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乃民主政治應遵循之基本遊戲規則。政府機關於競選期間所為與競選有關之宣傳應予以禁止,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新增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政府機關不得為從事與競選相關之宣傳。但如係一般行政業務或法令公布所必要之文宣,與競選並無直接關係,並於但書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