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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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之一 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節目;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 |
一、本條新增。
二、「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同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應予明令禁止。
三、為考量主管機關的審核之彈性,部分專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排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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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新增違反第十四條之一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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