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玲君
江玲君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楊麗環
楊麗環
吳清池
吳清池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翁重鈞
翁重鈞
帥化民
帥化民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楊仁福
楊仁福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鍾紹和
鍾紹和
侯彩鳳
侯彩鳳
王進士
王進士
黃義交
黃義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節目;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同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應予明令禁止。 三、為考量主管機關的審核之彈性,部分專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排除在外。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新增違反第十四條之一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