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鄭金玲
鄭金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義雄
江義雄
邱毅
邱毅
陳秀卿
陳秀卿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張嘉郡
張嘉郡
蔣孝嚴
蔣孝嚴
陳杰
陳杰
郭素春
郭素春
蔡正元
蔡正元
劉盛良
劉盛良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明才
羅明才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法規定之各項現金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相關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除有調閱資料、派員訪查、複檢、徵詢意見等情形外,應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逾越前項給付期限,且可歸責時,其逾期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五加給利息。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被保險人逾期繳納保險費,規定須繳交滯納金,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卻無法請求給付利息,顯已失公平;復查公教人員保險條例對於承保機關有明定遲延給付責任,勞工保險條例卻因法未有明文,致無法請求遲延利息,實已損及勞工權益,有違反平等原則、形成差別待遇,法律保護不足之虞。故為改善勞工在勞工保險關係中之地位,應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有遲延給付,且可歸責,保險人應負遲延給付責任。 三、爰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立法例,及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關法定利率5%之規定,增訂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逾期給付,以及其逾期部份應加給5%利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