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蔡正元
蔡正元
翁重鈞
翁重鈞
劉盛良
劉盛良
劉銓忠
劉銓忠
侯彩鳳
侯彩鳳
張嘉郡
張嘉郡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蔣孝嚴
蔣孝嚴
鄭金玲
鄭金玲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三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應補發其原任職務之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兼任職務加給及津貼等法定待遇之差額,但兼任職務加給及津貼之差額,以計至停聘起算之該學年度結束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第十四條之三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一、教師停聘原因消滅,代表其可能解聘或不續聘之原因已查無實據,停聘原因並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所以應補還其於停聘期間,依其原任職務所可領取之實質收入,含「學術研究費」、「兼任職務加給或津貼」等。 二、若停聘期間跨越不同學年度,因停聘起算之第二學年,該教師不可能擔任兼職,故應無兼任職務(兼任行政或導師)之加給或津貼需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