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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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 前項物質及食品之範圍、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一、我國雖於2005年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以資規範高中職以下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惟迭有學校仍販售垃圾食品之情事發生,有礙兒童及青少年的飲食健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
二、至於所謂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之範圍、項目,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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