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李慶華
李慶華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林明溱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帥化民
帥化民
陳根德
陳根德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林建榮
林建榮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七、竊取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等公共設備物品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 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 二、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物品如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而致生危險事件頻傳,其罔顧公共安全而藉此圖謀私利之惡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亦容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危及民眾安全甚深;爰建議將上述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嚴懲犯罪行為人,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