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毅
邱毅
連署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黃昭順
黃昭順
郭素春
郭素春
盧秀燕
盧秀燕
楊仁福
楊仁福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明溱
林明溱
洪秀柱
洪秀柱
蔡正元
蔡正元
翁重鈞
翁重鈞
江玲君
江玲君
朱鳳芝
朱鳳芝
帥化民
帥化民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正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致生道路交通之危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至六萬元之罰鍰。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為符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迫切性與特殊性之需求,特將該款刪除,獨立增列為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加重處罰,始合比例原則,並確實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及維護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