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首長、副首長之權責。 |
| 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主任工程司權責。 |
| 第四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段:
一、設計科。
二、工程科。
三、用地科。
四、勞安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各工務段。 |
本處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 |
| 第五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計畫之擬訂、管理、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訂。
二、公路整建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環評案件規設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規劃及設計事項。 |
設計科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採購案件。
二、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訂、執行、驗收及移交。
四、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
七、工程爭議之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
工程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三、其他有關工程用地事項。 |
用地科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事項。 |
勞安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處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處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處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處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 |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三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
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
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
各工務段之掌理事項。 |
| 第十四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