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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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定之。 | 第三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工作考成作業要點及複核作業要點,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複核作業要點」業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併入「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並停止適用該複核作業要點,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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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工作考成複核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配合第三條第二項之修正,刪除第一款「複核」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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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決算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重大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決算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重大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行政機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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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經行政院複核為甲等者,由行政院發給該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或獎牌。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 第十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經行政院複核為甲等者,由行政院發給該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
一、配合實務需求,將第一項由行政院發給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修正為「獎狀或獎牌」。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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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考成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得申請調整。 前項調整之申請,各國營事業應在年度結束三個月前提出,各主管機關並應在年度結束二個月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 | 第十一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考成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另參酌以往調整部分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之案例,以配合當年度突發之重大事件,如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為申請調整之要件,並於年度結束一定期限前提出申請,爰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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