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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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七十七條有關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刪除,併於第七十九之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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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第七十九條有關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刪除,併於第七十九之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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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
一、本條新增。
二、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依該條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三、但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例如與非屬前開工作者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時及休假相關規定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自無法適用該規定,本應回歸適用該法各相關規定。又因該條規定並無罰則,將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回歸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四、由於現行法規罰則過低,完全無法嚇阻雇主濫用責任制之解釋,致使部分勞工即便提出申訴,但雇主因勞工超時加班所減少給付之工資遠高於相關罰則,根本無法對雇主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有所嚇阻。
五、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提高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有效嚇阻部分惡質企業對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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