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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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地政士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第二項限制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將第二項「以一個為限」修正為「以一個為原則」。 二、另為避免日後有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