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鄭金玲
鄭金玲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李復興
李復興
林滄敏
林滄敏
謝國樑
謝國樑
黃偉哲
黃偉哲
王廷升
王廷升
楊瓊瓔
楊瓊瓔
費鴻泰
費鴻泰
盧嘉辰
盧嘉辰
趙麗雲
趙麗雲
林建榮
林建榮
潘維剛
潘維剛
張慶忠
張慶忠
賴士葆
賴士葆
李明星
李明星
徐少萍
徐少萍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明溱
林明溱
江義雄
江義雄
林德福
林德福
鍾紹和
鍾紹和
翁重鈞
翁重鈞
蔡正元
蔡正元
郭素春
郭素春
馬文君
馬文君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蔣孝嚴
蔣孝嚴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朱鳳芝
朱鳳芝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四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前項訴訟當事人所請求之訴訟繫屬登記標的,應以訴訟當事人所有為限。其與他人共有之標的,亦僅限於當事人所有持分,登記機關不得就非訟當事人之部分為登記。 第二百五十四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一、本項新增。 二、民事訴訟事件中,原告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所指之被告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不及於其他訴外人。惟實務上,目前公寓大廈普遍,公共設施部分大多為住戶共同持有,是亦有可能淪為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致生其他非訴當事人之困擾,甚而侵害訴外人之權益。 三、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並未限縮當事人所聲請之標的是否需僅為當事人所有,亦未針對與他人共有之標的為限制而有侵害非訟當事人權益之虞。遂提案新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六項,以限縮訴訟繫屬登記所可能造成非訟當事人之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