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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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四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前項訴訟當事人所請求之訴訟繫屬登記標的,應以訴訟當事人所有為限。其與他人共有之標的,亦僅限於當事人所有持分,登記機關不得就非訟當事人之部分為登記。 | 第二百五十四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
一、本項新增。
二、民事訴訟事件中,原告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所指之被告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不及於其他訴外人。惟實務上,目前公寓大廈普遍,公共設施部分大多為住戶共同持有,是亦有可能淪為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致生其他非訴當事人之困擾,甚而侵害訴外人之權益。
三、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並未限縮當事人所聲請之標的是否需僅為當事人所有,亦未針對與他人共有之標的為限制而有侵害非訟當事人權益之虞。遂提案新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六項,以限縮訴訟繫屬登記所可能造成非訟當事人之不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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