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趙麗雲
趙麗雲
林建榮
林建榮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義雄
江義雄
林明溱
林明溱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其他駕駛違法者,最多處罰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顯然因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車輛者,容易肇事傷害他人,因而必須特別加重處罰。 二、既然對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加重罰金,則因此而受害者亦應加重給付,才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