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其他駕駛違法者,最多處罰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顯然因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車輛者,容易肇事傷害他人,因而必須特別加重處罰。
二、既然對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加重罰金,則因此而受害者亦應加重給付,才符合公平正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