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周守訓
周守訓
朱鳳芝
朱鳳芝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建榮
林建榮
趙麗雲
趙麗雲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帥化民
帥化民
王廷升
王廷升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再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汽車機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十一款者加重三倍之罰鍰;違反第十四款者加重二倍之罰鍰。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都危害個人生命或公共安全,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允應加重三倍處罰,改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汽機車駕駛人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應加重二倍處罰,改為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