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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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再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汽車機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十一款者加重三倍之罰鍰;違反第十四款者加重二倍之罰鍰。 |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
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都危害個人生命或公共安全,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允應加重三倍處罰,改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汽機車駕駛人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應加重二倍處罰,改為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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