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鄭金玲
鄭金玲
朱鳳芝
朱鳳芝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李復興
李復興
王廷升
王廷升
謝國樑
謝國樑
盧嘉辰
盧嘉辰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建榮
林建榮
江義雄
江義雄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德福
林德福
張慶忠
張慶忠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明星
李明星
楊瓊瓔
楊瓊瓔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滄敏
林滄敏
費鴻泰
費鴻泰
鍾紹和
鍾紹和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劉盛良
劉盛良
盧秀燕
盧秀燕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之要旨在提醒國人對繫安全帶此一行為之重視,漸次潛移默化使民眾養成習慣。是以本席以為當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規定,以五百元罰鍰為適足。並以究責當事人,即未繫安全帶者為主體,而非駕駛人。 第二項懲罰對象改為未繫安全帶者,既可釐清責任,不致模糊政策焦點,亦可避免營業駕駛人的連帶責任;而罰鍰由第一項之金額加倍懲處之。乃因究責之對象由駕駛人改為未繫安全帶者,細算之,並非為減輕罰則。 第三項新增。技術上的實施細節及宣導期等應予民眾適應期間,使政策執行上更具彈性,且更亦為民眾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