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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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一項之要旨在提醒國人對繫安全帶此一行為之重視,漸次潛移默化使民眾養成習慣。是以本席以為當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規定,以五百元罰鍰為適足。並以究責當事人,即未繫安全帶者為主體,而非駕駛人。
第二項懲罰對象改為未繫安全帶者,既可釐清責任,不致模糊政策焦點,亦可避免營業駕駛人的連帶責任;而罰鍰由第一項之金額加倍懲處之。乃因究責之對象由駕駛人改為未繫安全帶者,細算之,並非為減輕罰則。
第三項新增。技術上的實施細節及宣導期等應予民眾適應期間,使政策執行上更具彈性,且更亦為民眾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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