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杰
陳杰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鄭金玲
鄭金玲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義雄
江義雄
林建榮
林建榮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除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船員,年滿六十五歲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得命令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雇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船員年滿六十五歲、受監護、輔助宣告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應強迫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退休船員,領有有效之外國船員執業證書或資格文件,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受外國雇用人僱用者,得受雇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一、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STCW78/95公約之規定,並無設計船員服務的年齡限制。 二、2010年IMO於馬尼拉大會,通過修正STCW78/10公約,其中雖提高船員體格檢查之標準,並要求公司加強船員體檢之管理,但仍未對船員有最高年齡之限制。 三、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之立法意旨為保障勞工之就業權。故勞工如年滿65歲,但雇主未強制其退休,勞工應可繼續工作。